2006年11月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业主“过度维权”侵害名誉权

  买到一套“裂缝”房
  2003年8月,26岁的南京市民陈某和男友花了40多万元钱购买了一套位于南京城北阳光嘉园5楼501室、建筑面积130平米的住房准备结婚。当年12月,陈某在装修过程中发现书房与主卫生间之间的一面承重墙出现裂缝,便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派人将裂缝进行了简单的修补。
  2005年3月,婚后的陈某发现原先修补过的墙体再次出现多处裂缝,夫妻俩再次与开发商进行交涉。
  陈某咨询专家后,认为这种裂缝属于结构性裂缝,无法彻底修复,且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之后,陈某夫妇不仅向开发商提出了维修要求,而且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2005年10月,开发商向陈某夫妇出示了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对此房墙体裂缝的鉴定意见:设计文件所示墙体承载力满足要求;此裂缝非沉降不均引起;无安全隐患。
  陈某夫妇认为,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是阳光嘉园的建筑设计单位之一,不具有公平性,要求重新鉴定。但开发商不同意。

  无奈“维权”
  2006年1月4日,陈某在开发商阳光嘉园售楼处、小区会所二楼拉起了“裂!慎买这家开发商的房,还我公道!”的横幅,遭到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阻拦,双方发生争执,陈某丈夫被打伤。
  1月7日,陈某夫妇在售楼处大门、门外墙面等多处张贴“告业主书”,希望小区其他业主在购买房屋的时候能够多留心。
  1月11日,开发商向陈某发来一份书面函称,由于其扰乱售楼处正常秩序,准备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对其提起诉讼。
  陈某见到函件后,向当地媒体、网站投诉开发商的行为,并且在有关网站上发帖:“恶劣和盛气凌人的态度”、“死猪不怕开水烫”……质疑开发商的企业形象。

  开发商索赔18万元
  2006年2月,陈某收到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寄来的传票,开发商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陈某和其丈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8.55万余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开庭之后,陈某夫妇以开发商售出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准备向开发商提起诉讼索赔15万元。此时,懂法者提醒陈某:“状告开发商房屋质量有问题,必须选择一个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该裂缝做出鉴定。如鉴定结果表明房屋墙出现开裂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方应承担房屋的维修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夫妻俩打听了一下,做这样一个鉴定需要支付数万元鉴定费,他们无力拿出鉴定费,只好作罢。
  2006年4月6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陈某夫妻在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希望开发商尽快予以妥善解决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在与开发商出现分歧的情况下,夫妻俩采取拉横幅、张贴《告业主书》等方式,促使开发商解决问题的做法不当,影响了开发商的正常经营活动,对开发商的声誉造成了一定不利影响。
  此外,本案被告向他人及有关媒体反映房屋质量问题时,使用了“死猪不怕开水烫”等偏激言词,也对开发商的企业声誉造成了一定不利影响,应当给予开发商适当的赔偿。
  开发商要求两业主赔偿18.55万元的经济损失,缺乏依据和理由。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夫妻俩一共赔偿开发商2000元,驳回开发商要求业主赔礼道歉等其他诉讼请求。(智敏)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认为,在日常维权中,消费者经常遇到因商家推诿搪塞面临财产损失,以及采取不当、过激方式维权面临受到法律追究的两种风险,如何处置是摆在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
  主审法官希望通过判决告诉大家,一方面目前业主维权的确十分艰难,另一方面,一旦维权过度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一审宣判后,原告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南京市中级法院。但2006年10月初,开发商又撤回了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该案也引起法学专家关注并提出“房产质量问题引发的诉讼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开发商实行无过错原则,避免业主因不具备专业知识导致举证不利”的司法建议。